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辜婉芳
債 務 人 黃思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肆萬零叁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
,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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