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45號
PCDV,103,司促,2345,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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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辜婉芳
債 務 人 黃思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肆萬零叁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
  ,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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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