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1號
PCDV,103,司促,2271,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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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連宛華
債 務 人 連志成
債 務 人 杜鳳珠原名杜翰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連宛華前就讀清傳商職時,邀同連志成、杜
     鳳珠原名杜翰亭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
     共6 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5,471 元整,陸續
     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
     本付息。
  (二) 詎債務人連宛華於102 年8 月1 日( 應還日) 起,並
     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5,471 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
     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
     人連志成杜鳳珠原名杜翰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鳳珠原名│自民國102年7│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135471│杜翰亭、連│月1日起   │2月23日止  │       │
│  │元  │志成、連宛├──────┼──────┼───────┤
│  │   │華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鳳珠原名│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471│杜翰亭、連│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成、連宛│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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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