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18號
PCDV,103,司促,2218,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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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邱紹瑜
債 務 人 邱勝勳
債 務 人 潘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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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