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11號
PCDV,103,司促,2211,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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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張素娥即張富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貳佰貳拾
  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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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