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43號
PCDV,103,司促,1843,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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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張議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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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