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蘇慧美即蘇靖淇即蘇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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