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3號
PCDV,103,司促,1603,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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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劉天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伍拾壹元,及
  其中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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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