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1號
PCDV,103,司促,1481,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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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葉保羅
債 務 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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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