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0號
PCDV,103,司促,1480,201401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詹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