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8號
PCDV,103,司促,1438,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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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游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貳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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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