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債 務 人 洋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顯達
債 務 人 張正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陸仟零
貳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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