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5號
PCDV,103,司促,1195,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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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劉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四十八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劉先傑於民國(下同)92年04月01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現願縮
  減以15.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4千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
  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至95年0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9,68
  0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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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