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5號
PCDV,103,司促,1095,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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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泯璇即陳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陸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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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