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6號
PCDV,103,勞執,6,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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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沈德良
相 對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9 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 (下同)6 萬5,948 元,惟僅給付6 萬4,703 元。為此,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 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2 年11月19日調解成 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 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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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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