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871號
PCDV,102,除,871,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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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統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端
代 理 人 吳淑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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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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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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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剛鐵工廠│永豐銀行重│102年6月30日│31,332元 │AG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新分行 │ │ │ │ │
│ │司 陳瑞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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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