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李博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