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儀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非凡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徐幼治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貳仟叁佰
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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