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邱智斌
邱威傑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
原 告 邱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唐天民即美強生游泳池
張哲瑋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川
鄭華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