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15號
PCDV,102,重訴,315,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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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邱智斌
       邱威傑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
原   告  邱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唐天民即美強生游泳池
       張哲瑋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川
       鄭華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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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