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冷冬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力資源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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