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16號
PCDV,102,訴,616,2014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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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蘇思廉
      蘇伯聰
      鄧陳寶桂
被 上訴人 王思銘
      王鴻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就上訴人蘇思廉蘇伯聰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零
  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
二、就上訴人鄧陳寶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肆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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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