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47號
TPBA,106,訴,147,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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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106年7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黃義仁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郭芳煜(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涂麗萍
楊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訓練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105公審決字第035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李逸洋,訴訟中變更為郭芳煜,業據被 告新任代表人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 薦任第九職等組長,於105年5月30日至6月24日參加被告辦 理之105年度第1梯次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下稱 薦升簡訓練),經被告105年8月12日公評字第10522800102 號函送105年薦升簡訓練成績單,通知其訓練成績不及格。 嗣原告於同年月25日申請複查成績,案經被告同年月31日公 評字第1050012186號函(下稱原處分)復以,經複查其總成 績為68.72分不及格,核與成績單原列分數相符。原告不服 ,於同年9月23日向被告提起復審,嗣經被告105年11月15日 10 5公審決字第0350號復審決定書為復審駁回之決定。原告 仍不服,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本件專題研討之題目涉及高度專業之農業及茶葉產業研析: 依101年9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版之「耕耘臺灣農業大 世紀-農業紀實」(原證4)就臺灣不同時期之科技發展方向 之說明、「農業研究人員專業知識交流與分享之研究」(原 證5)就農業研究人個人專業知識與學術傳播對農業研究進步 重要性之論述、「精緻農業人才發展策略」(原證6)針對 臺灣農業走向多元化、精緻化及專業化的服務型態之際,建 構人力培育體系之重要性之發展策略研究、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所提出有關農民福利制度規劃之研究/農業推廣體系及人 力資源之研究(原證7)及大同技術學院設有茶文化與事業 經營學位學程(系)(原證8)等情觀之,農業及茶葉產業實 具有高度專業性。
㈡薦升簡訓練之目的在充實受訓人員之專業知識:按薦任公務 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下稱訓練辦法)第4條第3項規 定:「本訓練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 知能為目的」、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4條第4項亦規定:「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故本件訓練目的應在充實受訓人員之專業知識,而非被告 所稱通識能力,更非公共行政領域之知能。此觀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下稱師資審議要點 )第5點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 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下稱試務規定)第25條皆分別敘及「 專長與授課相符」、「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顯見升等 訓練所需之講座及評閱委員並非僅指公共行政領域之專家, 而係與講授科目及評閱科目相符之領域專家至明。另司法院 釋字第319號應係就國家考試所為解釋,本件並非國家考試 ,故不在該解釋援用範圍。
㈢本件專題講座、案例書面寫作之專長不符專題之專業領域及 專長要求:
1.按師資審議要點第5點第1項前段規定:「第三點人員之專 長與授課科目相符」,即知本件訓練過程各項師資來源包 括專題研討、案例書面寫作之師資,渠等專長均須與該專 題及案例之領域有相當關連性,否則,即非上開要點所稱 專長與授課項目相符,此為規定文義解釋當然之理。蓋若 專題研討講座之專長與該專題之領域並不相符,其就該領 域之相關專業事項既無所涉獵及相當了解,及無從期待該 講座有公平、客觀之成績評定。
2.專題講座之講座黃源協教授為社會學系專任教授,其專長 為社會政策與工作,其97年之授課科目為「前瞻思考與趨 勢研判」、「風險管理」尚稱與其專業相符。然卻與本件 專題研討之專題「農業產業永續發展探討-以臺灣高山茶 產業為例」相去甚遠,故黃源協教授之專長與本件專題所 要求之專業領域未合;次查另一講座廖世立係公共行政研 究所碩士,前為保訓會之專任委員,其103年之授課科目 為「公務領導與部屬培力」,亦與上揭專題題目所需之專 業截然不同,二位講座資格均與要點規定不符。 3.試務規定第25條明定案例書面寫作之閱卷委員,應由被告



遴聘相關專業領域學者,是書面案例寫作閱卷委員亦應就 其所評分之案例具相關專業領域。被告固援引試務規定第 44條規定,稱關於書面寫作閱卷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 料應予保密云云,然該條係規範申請複查成績之規定,被 告應負詳實說明義務。
㈣成績評定需符合專業學術能力及客觀可信、公平正確: 原告之總成績為68.72分,距及格成績70分差距極近,原告 只要於任一項之成績增2.84分(還原70-68.72=1.28分計算 )即達及格標準,是本件有關公務人員薦任升等事項,是否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及其理由書之意旨,即有疑義 。
1.專題研討、案例書面寫作之評審委員是否具農業產業領域 之專業能力有疑義:
⑴查本件受訓初始,有關專題研討,原告所屬組別係依國 家文官學院選定之八大主題進行討論,嗣並擇定「農業 產業永續發展探討-以OOO為例」為題,再經組員細 部討論後,擇定子題目-「以臺灣高山茶產業為例」進 行專題研討之寫作。
⑵評審委員廖世立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另一評審委員黃源協教授之專長為社會政策與工作,兩 人均非農業專業領域之專家,故專題研討由渠等評定成 績是否適宜、客觀及有正當理由,已與前揭462號解釋 未符。
⑶又原告之案例書面寫作成績僅60分,更低於專題研討之 74.25分,其間差距甚大,已足影響原告達70分及格之 標準,故案例書面寫作成績之評定是否亦基於專業、公 平、可信、有正當理由之審查顯有疑義。
2.專題研討成績評定恐失公平、可信、正當理由: 原告所屬組別即依指導黃源協教授之意見進行修正並完成 全篇專題研討寫作,而於105年6月17日專題研討時,廖世 立評審委員於簡報結束後,提出講評略以「本組所選題目 無法表達課程之七大核心職能,他將建議國家文官學院爾 後不宜採取此類主題……云云」。是廖世立委員既不認同 文官學院所訂命題,已對原告該組所選題目有成見,又非 農業專業領域,恐難期有公平、可信之評定,足以影響原 告之成績。
㈤案例書面寫作、專題研討成績之評定恐違比例原則及公平: 1.案例書面寫作部分:查原告書面寫作題各題之第一閱及第 二閱評閱成績分別為:第1題17分、17分,平均17分;第 二題24分、18分,平均21分;第三題25分、19分,平均22



分(本院卷第23頁)。其第二題及第三題之第一閱及第二 閱評閱成績,各達6分之差距,二題共已達12分,其差距 不可謂不大,而此差距足影響原告及格與否,故評定是否 符比例原則及公平,應屬有疑。
2.專題研討部分:兩位講座負責團體成績(占60%),個別 成績(40%,其中書面參與20%、本組詢答15%、他組發問 5%),其中一講座分別評44分、15.5分、12分、4分,合 計75.5分,另一講座則分別評42分、15.5分、13分、2.5 分,合計73分,以上加總平均為74.25分(本院卷第23頁 )。以上二位講座之評定差距2.5分,尤其在他組發問成 績,一為4分、一為2.5分,以5%還原計算,前者可得80分 ,後者卻僅50分,相同表現,二者差距卻極大,而有失比 例原則及公平性之疑義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復審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對原告105年度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成績應另作成適法之決定。四、被告則以:
㈠薦升簡訓練係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共通核心職 能為目標,非以增進各受訓人員於其工作上之技能為目的: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訓練辦法第4條之 規定,薦升簡訓練係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 作知能為目的,以儲備高層公務人力,被告訂有105年度 薦升簡訓練課程配當表,以當前國家重要政策、核心職能 、多元價值與自我發展、課程成績評量及綜合活動與課務 輔導為五大項目,促進受訓人員瞭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 發展願景、增進行政知能,以提昇規劃及管理能力。至於 專業訓練係屬各主管機關權責,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 所屬機關辦理,非薦升簡訓練之目的。
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條第4項之 規定,係就初任公務人員所為訓練之相關規定,初任公務 員與參加薦升簡訓練之公務人員二者在公務資歷上有極大 之差異,渠等訓練目的當然有所不同,於本案自無從比附 援引。
㈡薦升簡訓練專題研討講座所須專業能力,為評測受訓人員對 訓練課程理論之理解與應用能力,非農業專長: 1.依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下稱成 績評量要點)第5點規定,薦升簡訓練專題研討題目係由 被告遴聘專家學者以訓練課程配當表之當前國家重要政策 及核心職能為研討範圍統一命擬後,提供各訓練機關(構 )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同一梯次各班題目均相 同。原告該組所選研討題目為「農業產業永續發展探討-



以○○○為例」,該題目於主題緣起第三段載明「本研討 主題希望受訓人員透過議題設定、分析與政策規劃,或從 個案探討的觀點,以前瞻及創意的思維,提出臺灣農業產 業永續發展策略。」,係屬「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課 程內涵。
2.師資審議要點第5點第2項就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資格 定有明文,以具備瞭解受訓人員是否能將課程所學運用於 專題研討報告為資格,而非以具有某個別小組主題之個案 專業為資格,且資格採學術理論與實務並重。
3.原告該班兩位專題研討講座,一位黃源協講座為國立暨南 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專任教授,另一位廖世 立講座為本會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專任委員(按: 現已退休),均符合前揭師資審議要點規定。黃源協講座 為英國新堡大學(NewcastleuponTyne)社會政策博士,具 有豐富社會政策與立法講授經驗,瞭解政策規劃、制定、 執行與評估等過程;廖世立講座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 研究所碩士,具豐富公務職務歷練,瞭解身為一位高階公 務人員面對當前公共環境與議題,應如何運用所學達成指 定任務,且兩位講座均自104年起擔任本會專題研討講座 ,對於薦升簡訓練課程及專題研討評量項目均有相當程度 的瞭解,渠等擔任該班專題研討講座資格自無疑義。 ㈢薦升簡訓練案例書面寫作,係為評測受訓人員訓練課程所學 ,閱卷委員均屬題目相關核心職能課程專長之學者專家: 成績評量要點第5點規定,案例書面寫作係以課程配當表之 「核心職能」課程為測驗範圍,被告遴聘專家學者以上開核 心職能課程為範圍進行命題,其測驗目的係為評測受訓人員 是否能運用訓練課程所學,非針對特定個案內容。原告參加 之105年度薦升簡訓練第1梯次,案例書面寫作測驗3題,計 有6位閱卷委員,被告業依前揭試務規定,遴聘與題目相關 核心職能課程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並無違誤。 ㈣本件案例書面寫作及專題研討成績評定程序,無任何違法或 顯然不當之處:
1.按訓練辦法第15條之規定,薦升簡訓練課程成績包含專題 研討及案例書面寫作兩項;又專題研討係於訓期第三週週 五採小組書面及口頭報告方式進行;案例書面寫作則於訓 期第四週週三採紙筆測驗方式進行,兩者係屬不同測驗方 式。
2.次按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之意旨,考試機關依法舉行 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 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



,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 與公平。
3.原告專題研討成績係由前開兩位專題研討講座根據其學識 素養及經驗所為專業判斷,依成績評量要點所定配分比例 ,分別評分為75.5分、73分,平均為74.25分,經查於法 並無違誤。
4.閱卷委員係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 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經查原 告案例書面寫作第1題得分17分、第2題21分及第3題22分 ,經被告再檢視該題成績,並無誤算、漏算或其他顯然錯 誤情事,於法自無違誤。
5.綜上,原告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生活表現成績為83分, 專題研討成績為74.25分,案例書面寫作成績為60分,被 告以原處分核定原告薦升簡訓練總成績為68.72分不及格 ,於法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
五、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 105年8月12日公評字第10522800102號函、原告105年8月25 日申請書、105年薦升簡訓練成績單、原處分及復審決定等 影本附本院卷及復審卷及原處分卷可稽,堪認為真正。六、本件爭點厥在:㈠專題研討(含成績評量)講座及案例書面 寫作閱卷委員是否為該課程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㈡專題研 討及案例書面寫作之成績評定,是否有違公平及比例等原則 ?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規定:「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 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 立大學校院辦理。」第1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官 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第2項)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 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9項)第二項及第 六項晉升官等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受訓資格、名額分配與 遴選、成績考核、延訓、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保留 受訓資格、訓練費用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㈡次按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 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第2項)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3條規定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 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第15條規 定:「(第1項)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 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九十。(第2項)前項成績之分數各 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七十分為及格。(第 3項)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 :占百分之五十。二、案例書面寫作:占百分之五十。(第 4項)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 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第16條規定:「(第1項)受 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保訓會於收 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但有特殊原因 得酌予延長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第2項)本訓練各項 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 保訓會補行及格。」第19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成 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 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㈢又按師資審議要點第3點:「各項訓練之師資來源包括現任 或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 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非政府組織、 非營利組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第5點:「(第1項 )第3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擔任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講座:(一)政府機關 (構)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二)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 利組織副會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四)公民營事業機構 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第2項)薦升簡訓練及正 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一)政府機關(構)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 人員。(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 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教授。」
㈣第按成績評量要點第5點規定:「薦升簡、正升監、委升薦 及員升高員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研討 範圍: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以保訓會發布之訓練課程配當表 『當前國家重要政策』及『核心職能』課程為範圍;委升薦 及員升高員訓練以保訓會發布之訓練課程配當表『當前國家 重要政策』與『行政知能與實務』課程為範圍。上開課程以



安排於開訓後第三週實施完畢為原則。(二)研討題目:由 保訓會聘請講座命題,並由文官學院提供各訓練機關(構) 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三)分組方式:各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成若干組, 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聘請二位講座共同主 持。…(五)進行方式:於開訓後第三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 。各組研討時間為五十分鐘,各組推派一人至二人進行口頭 報告十五分鐘,由講座或受訓人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 該組受訓人員進行二十五分鐘之答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二位講座依 下列配分比例評定成績後,以其成績加總平均計算之:1、 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 十分。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 與表現占二十分,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 問占五分。」第6點規定:「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 之案例書面寫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測驗範圍:以保 訓會發布之訓練課程配當表『核心職能』課程及閱讀之專書 為範圍。……(三)測驗題型及時間:1.情境寫作﹕情境採 書面或影片方式呈現,測驗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鐘(含測驗 說明)。2.專書閱讀寫作:採開書測驗辦理,測驗時間為五 十分鐘。」
㈤再按試務規定第25條規定:「案例書面寫作題及實務寫作題 (以下簡稱寫作題)閱卷,採單題平行兩閱制,分第一閱及 第二閱方式辦理,由保訓會遴聘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擔任 閱卷委員負責閱卷及評分。」第26條規定:「寫作題閱卷依 下列方式辦理:(一)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 評分欄內,並分別簽名或蓋章。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 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並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但各題兩閱分數相 差達十分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 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 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二)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並應將各 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三)閱卷時,除有特 殊情形外,對各題答案,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 明。閱卷時,委員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 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四)開始閱卷後, 保訓會得隨時抽閱試卷。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評分不 公允或寬嚴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並以 其重評之分數取代該題原評之分數。(五)評閱試卷發現下



列情事時,應依本試務規定予以扣分:1.試卷上書寫姓名或 學員總編號者。2.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者。3.試卷 內容有其他疑義者。4.違反試場規定,未經當場發現者。」 ㈥專題研討講座與案例書面研討閱卷委員所須專業能力,為評 測受訓人員對訓練課程理論之理解與應用能力,非農業或各 公共議題之專長。本件專題研討講座及案例書面寫作閱卷委 員為該課程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並未違反上引師資審議要 點第5點及試務規定第25條之規定:
1.原告主張薦升簡訓練之目的在充實受訓人員之專業知識, 升等訓練所需之講座及評閱委員並非僅指公共行政領域之 專家,係與講授科目及評閱科目相符之領域專家;本件專 題研討之題目「農業產業永續發展探討-以臺灣高山茶產 業為例」涉及高度專業之農業及茶葉產業研析(原證4-8 資料參佐),專題研討講座黃源協廖世立之專業,與上 揭專題題目所需之專業截然不同,其專長與授課科目並不 相符,與師資審議要點規定不符;又試務規定第25條明定 案例書面寫作之閱卷委員,應由被告遴聘相關專業領域學 者,是書面案例寫作閱卷委員亦應就其所評分之案例具相 關專業領域,本件案例書面寫作閱卷委員亦非該相關專業 領域之學者專家,亦與規定不符云云。
2.查薦升簡訓練係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共通核 心職能為目標,設計訓練課程並進行課程測驗;原告指摘 訓練目的應在增進各受訓人員於其工作上專業知識技能, 並無足採:
⑴為辦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之晉升簡任官等訓 練,考試院訂定發布訓練辦法,其第4條第3項規定:「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 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又成績評量要點 第5點規定:「薦升簡、正升監、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 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研討範圍:薦 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以保訓會發布之訓練課程配當表『當 前國家重要政策』及『核心職能』課程為範圍……。」 第6點規定:「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之案例書 面寫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測驗範圍:以保訓會 發布之訓練課程配當表『核心職能』課程及閱讀之專書 為範圍。……。」又被告所訂105年度薦升簡訓練課程 配當表(本院卷第77頁參照),以當前國家重要政策、 核心職能、多元價值與自我發展、課程成績評量及綜合 活動與課務輔導為五大項目。
⑵依據上揭規定,可知被告辦理之薦升簡訓練非屬專業技



能訓練,係為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受訓人員係經 全國各主管機關遴選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之人員名冊 ,再由被告及所屬文官學院辦理訓練。透過訓練課程配 當即知薦升簡訓練目標在於促進受訓人員瞭解國家重要 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增進行政知能,以提昇規劃及管 理能力,其目的厥在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之 共通核心職能。是以,不論在專題研討或案例書面寫作 的題目均以訓練課程為主軸,再結合政府面對之公務情 境進行評測。至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4條第4項規定「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 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 為重點。」為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目的, 與薦升簡訓練有極大差異,兩者訓練目的當然有所不同 。原告執上揭規定,主張薦升簡訓練之目的在充實受訓 人員之專業知識技能,故講座專業應與原告該組所擇定 題目之「農業」專業領域相符云云,容有誤解。 3.薦升簡訓練專題研討講座所須專業能力,為評測受訓人員 對訓練課程理論之理解與應用能力,非農業專長,系爭專 題研討(含成績評量)講座黃源協廖世立,其專長與授 課科目相符;並無與規定不符情事:
⑴原告參加之105年度薦升簡訓練第1梯次,專題研討題目 包括「政府資料開放之創新作法探討-以○○○為例」 、「農業產業永續發展探討-以○○○為例」、「爭議 性公共議題之因應策略-以○○○為例」、「如何建立 高效能的公務團隊-以○○○為例」、「涉外危機事件 因應作法探討-以○○○為例」、「運用跨域管理推動 教育政策之研究-以○○○為例」、「促成公私協力落 實『減少碳排放』之策略-以○○○為例」、「提升社 會福利政策執行力探討-以○○○為例」,均扣合訓練 課程且為當前政府所面對的議題(可閱覽處分卷第48-5 6頁參照)。原告該組所選研討題目「農業產業永續發 展探討-以○○○為例」(擇定為「農業產業永續發展 探討-以臺灣高山茶產業為例」),該題目於主題緣起 第3段即載明「本研討主題希望受訓人員透過議題設定 、分析與政策規劃,或從個案探討的觀點,以前瞻及創 意的思維,提出臺灣農業產業永續發展策略。」(可閱 覽處分卷第49頁參照)核屬「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 課程內涵。課程重點厥在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 需之共通核心職能而設計訓練課程,並透過議題設定、 分析與政策規劃,或從個案探討的觀點,以前瞻及創意



的思維,將訓練課程所學延伸運用於政府面對之各公共 議題(實務問題)之解決;其目的並非在提昇受訓人員 於各公共議題之專業知識技能。
⑵薦升簡訓練課程配當共分為五大項目,其中專題研討係 屬「課程成績評量」項目,其講座資格應符合師資審議 要點第5點第2項專題研討成績評量之資格規定。查原告 該班兩位專題研討講座(併為該專題成績評量講座), 一位黃源協講座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 作學系專任教授;另一位廖世立講座為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三職等之保訓會專任委員(按:現已退休),均符合 前揭師資審議要點規定。黃源協講座為英國新堡大學( Newcastle uponTyne)社會政策博士,具有社會政策與 立法講授經驗,瞭解政策規劃、制定、執行與評估等過 程;廖世立講座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具豐富公務職務歷練(本院卷第98頁--專題研討評分講 座學經歷及專長參照)。是被告主張上揭兩位講座對於 薦升簡訓練課程及專題研討評量項目均有相當程度的瞭 解,且明悉身為一位高階公務人員面對當前公共環境與 議題,應如何運用所學達成指定任務,渠等專長與授課 科目相符,擔任該班專題研討及成績評量講座,資格自 無疑義等情,經核堪予採信。原告主張專題研討題目涉 及高度專業之農業及茶葉產業研析,講座黃源協及廖世 立之專業,與上揭專題題目所需之農業專業截然不同, 其專長與授課科目並不相符云云,尚非可採。
4.案例書面寫作閱卷委員係為評測受訓人員訓練課程所學, 閱卷委員均屬題目相關核心職能課程專長之學者專家,與 規定並無不符:
⑴依成績評量要點第5點規定,案例書面寫作係以課程配 當表之「核心職能」課程為測驗範圍,其成績之評定則 依據試務規定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由被告遴聘相關專 業領域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負責閱卷及評分。 ⑵薦升簡訓練案例書面寫作測驗範圍包括「政策規劃、執 行與評估」、「跨域協調與管理」、「政策溝通與行銷 」、「績效管理」、「危機管理(含風險管理)」、「 團隊建立」及「公務領導與部屬培力」等(成績評量要 點第5點及課程配當表「核心職能」項目--本院卷第77 頁參照),被告遴聘專家學者以上開核心職能課程為範 圍進行命題,其測驗目的係為評測受訓人員是否能運用 訓練課程所學,而非針對個案所涉公共議題之專業提昇 。




⑶原告參加之105年度薦升簡訓練第1梯次,案例書面寫作 測驗(試題詳參本院卷第99-102頁)第1題評測科目為 「政策溝通與行銷」及「團隊建立」,一位閱卷委員學 歷為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博士,具備政策 行銷、行政學、政策分析、民意調查、策略管理等專長 ;一位閱卷委員學歷為美國某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具 備公共組織行為、民意與民主行政、軍人與文人政府關 係、廉政研究等專長。第2題評測科目為「政策規劃、 執行與評估」,一位閱卷委員學歷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 行政學系博士,具備公共政策、公共管理、考銓制度、 人事行政、組織行為、行政學、心理學、人力資源發展 與管理、管理心理學、人事心理學等專長;一位閱卷委 員學歷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具備公共政 策分析、研究方法、政府績效管理、民意調查、非營利 組織研究等專長。第3題評測科目為「危機管理(含風 險管理)」,一位閱卷委員學歷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 士,具備危機管理與談判、國土安全、恐怖主義、移民 政策與移民法、國境管理、執法與情報等專長;一位閱 卷委員學歷為德國Speyer行政大學行政學博士,具備行 政學、公共管理、組織評鑑、危機管理、風險管理等專 長。因此,被告據以主張系爭案例書面寫作,閱卷時係 按測驗試題所扣合之核心職能課程,已聘請具該題目相 關核心職能課程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與規定 相符等情,核屬可採。原告指摘案例書面評閱委員學經 歷非相關專業領域,與試務規定不符,並非可採。 ⑷以上案例書面寫作6位閱卷委員之姓名、聯絡方式、學 經歷與專長等資料,詳被告提出附本院卷第142頁證物 袋內不可閱覽資料;被告於訴訟中業以書狀將6位閱卷 委員之最高學歷、現職與與專長揭示並送達原告(本院 卷第103-104頁參照),已足保障原告之訴訟權利。至 該閱卷委員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因與本件爭點 判斷無關,且參據試務規定第44條亦規定:「申請複查 成績不得要求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以避 免閱卷委員困擾而影響評閱之客觀與公正性;被告主張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關專門知 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就與本件爭 點判斷無涉之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應 不得揭示予原告,核屬有據。原告主張應將6位閱卷委 員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資料,進一步揭示,尚非可採




㈦專題研討及案例書面寫作之成績評定,並無未遵守規定程序 或就形式上觀察具有顯然錯誤或判斷有恣意濫用等違反公平 或比例原則情事,本院應予尊重:
1.原告主張專題研討兩位講座負責團體成績(占60%),個 別成績(占40%),其中一講座評分合計75.5分,另一講 座評分合計73分,以上加總平均為74.25分;以上二位講 座之評定差距2.5分,尤其在他組發問成績,一為4分、一 為2.5,以5%還原計算,前者可得80分,後者卻僅50分, 相同表現,二者差距卻極大,而有失比例原則及公平性之 疑義;且廖世立講座並不認同文官學院所訂之命題,其已 對原告該組所選題目有成見,又非農業專業領域,恐難期 有公平、可信之評定,足以影響原告之成績。至案例書面 寫作題各題之第一閱及第二閱評閱成績分別為:第1題17 分、17分,平均17分;第二題24分、18分,平均21分;第 三題25分、19分,平均22分。其第二題及第三題之第一閱 及第二閱評閱成績,各達6分之差距,二題共已達12分, 其差距不可謂不大,而此差距足影響原告及格與否,故評 定是否符比例原則及公平,應屬有疑云云。
 2.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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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