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15號
PCDV,102,訴,1415,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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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上訴人  許恒豪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15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
拾貳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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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