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上訴人 許恒豪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15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
拾貳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