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0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江佳坪
王志雄
蕭仲傑
吳春棋
王淑燕
蔡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即以應返還土
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總和為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