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480號
PCDV,102,補,4480,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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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0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江佳坪
      王志雄
      蕭仲傑
      吳春棋
      王淑燕
      蔡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即以應返還土
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總和為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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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