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珠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嗣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被上訴人陳長慶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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