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謝佳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機車及汽車之行照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
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
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自100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
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100 年1 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
之行照、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
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扶
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