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60號
PCDV,102,建,160,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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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160號
原   告 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邦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峯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承攬被告所承包之「新莊區大漢橋路面銑鋪工程」 、「新莊區新樹路路面銑鋪工程」及「八里區觀海大道路 面銑鋪工程」,有合約書可稽,其中關於測量費部分載明 由甲方(即被告)給付並括弧註記「依實作數量及金額給 付」等語,現系爭工程皆已經完工,放樣及測量費之部分 ,原告已代被告墊付,分別支付大漢橋橋面銑鋪工程之測 量相關費用新台幣(下同)473,863元予訴外人大壹測量 有限公司,有計價單及發票可稽;另支付新樹路路面銑鋪 工程之測量及放樣費用78,000元,八里觀海路測量及放樣 費用94,200元,合計172,200元予訴外人鼎立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有請款單及發票可稽,前開代墊之款項,幾經原 告多次催告皆未獲置理。
(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6,06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開情詞置辯:
(一)查被告就依契約規定相關測量費應由被告方負擔乙節,並 不爭執,所爭執的是原告有「測量不實」或「施作不實( 工程瑕疵)」之情形,以致未能通過業主之驗收,是此等 測量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而本件中之測量費,其目的是 在測量「高程」,即原來路面之高度(厚度)及平坦度, 並以此作為日後施作之基礎,而於舖設完成後仍需再次測 量,方能確認符合施工標準,亦即測量行為分為二次,第 一次為施工前之測量,第二次則為完工後之測量。然系爭 三大工程即新莊大漢橋、新莊新樹路及八里觀海路之測量



費,均因無法通過業主業收而產生問題,為何在原告測量 時符合,但卻無法通過業主之驗收,顯然是原告之測量結 果有所不實,則在此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等費用 ,顯無理由。蓋此等測量費之目的即是在「自我檢測」, 以期通過業主之驗收,但原告測量的結果,根本無法達成 業主之驗收標準,此舉造成被告遭業主予以扣罰,甚至部 分路段遭業主要求刨除重新施作,此等損失均是因為原告 「測量不實」或「施作不實」之結果所致,則在此情況下 ,原告仍請求給付此等測量費,依法不應准許。(二)次查,被告於另案即鈞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案件審理中 ,已將遭業主以瑕疵扣款之內容提呈到院,依業主最後結 算之扣款內容,可以明顯看到業主扣款理由中,即明載「 厚度不足」與「平坦度不足」,就此部分足以證明當時原 告施作工程存有瑕疵,且委請測量之結果亦有不實,因而 才會無法通過業主之驗收而扣款,則原告顯未依債之本旨 為給付,因其自身施作工程瑕疵而產生之「不錯誤測量費 用」,自非屬被告應負擔之範圍,否則對於被告誠屬不公 。又雙方在簽約之始,即明知測量之目的在擔保工程之履 約以利通過業主之驗收,但原告委請第三人測量結果,並 未能符合業主之要求,此等測量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原告施 工不當下所產生之費用,對於契約之履行毫無助益,則在 此情況下,顯然原告「未本於債之本旨履行」而另行產生 之費用,此等費用自不應由被告承擔。蓋此等測量費用產 生乃為履行契約之必要事項,而因原告未依債之本旨為給 付,顯已該當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規定, 此等瑕疵在未補正前,被告自得主張拒絕給付無疑。(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所承包之「新莊區大漢橋路面銑鋪工程 」、「新莊區新樹路路面銑鋪工程」及「八里區觀海大道路 面銑鋪工程」,依系爭三項工程合約書之承攬條款,均約定 工程之測量費用係由被告負擔,而原告已分別支付大漢橋橋 面銑鋪工程之測量相關費用473,863元予訴外人大壹測量有 限公司,另支付新樹路路面銑鋪工程之測量與放樣費用78,0 00元,及八里觀海路測量及放樣費用94,200元予訴外人鼎立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上費用共計646,063元等情,業據提 出合約書、請款單、計價單、發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就 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再原告復主張前開工程皆已經完工,工程測量費原告已代被 告墊付,前開代墊之款項,幾經原告多次催告皆未獲置理,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46,063元測量費用之工程款等語,被



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原告請求系爭大漢 橋工程收方測量及現場配合施工之測量費用473,863元,有 無理由?原告請求系爭新樹路工程高程測量及施工中放樣之 測量費用78,000元,有無理由?原告請求系爭觀海大道工程 高程測量及施工中放樣之測量費用94,200元,有無理由?茲 分別敘述如下。
五、原告請求系爭大漢橋工程之測量費用473,863元,有無理由 ?
(一)本件原告主張委託訴外人大壹公司於系爭大漢橋工程進行 收方測量,並支出測量費用473,863元等語,業據提出大 壹公司所出具之計價單與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 ),被告就原告確有支出上述測量費用473,863元乙節並 不爭執,惟另抗辯因原告「測量不實」或「施作不實(工 程瑕疵)」以致未能通過業主之驗收等語,並提出記載遭 業主扣罰之估驗請款簿為憑(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二)查觀諸原告所提出訴外人大壹公司所出具之計價單,品名 為「大漢橋橋面收方測量」,而按一般所稱「收方測量」 ,係指承包商於工地現場未施工前進行全面測量,即施工 前之現地收方測量,並可回饋作為調整設計圖說之依據。 另工程施工完成後,對於完成之工程亦進行全面的測量, 即完工之收方測量,可藉以確定施作完成之工程是否符合 要求,並確認開挖與回填數量,以作為完工後計價依據。 而觀諸被告所提出記載遭業主扣罰之估驗請款簿,系爭大 漢橋工程之扣罰記載係為:「大漢橋(往新莊)機車道0K +350(A2)鑽心厚度不足,…」等語(見本院卷第53至55 頁),可知業主所主張系爭大漢橋工程之缺失為鑽心厚度 不足。是因系爭大漢橋工程為路面瀝青混凝土刨除回鋪工 程,即將原有之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後,再回鋪5公分之 瀝青混凝土,而系爭大漢橋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厚度不足 ,係指所回鋪之瀝青混凝土不足5公分,則因收方測量係 於施工前與施工後之測量,即施工前之測量時尚未刨除瀝 青混凝土,而施工後測量係於刨除並回鋪瀝青混凝土之後 ,是本件被告並未具體指出訴外人大壹公司所出具之測量 報告或相關數據有何錯誤不實之情形,且亦未提出系爭大 漢橋工程有施工前與施工後之路面高程不符合規定之證明 ,是縱系爭大漢橋工程有被告所稱鑽心厚度不足之缺失, 應係原告施工時刨除瀝青混凝土之厚度不足,導致回鋪瀝 青混凝土之厚度亦不足,此為原告施工缺失,而非測量不 實。
(三)次查,縱系爭大漢橋工程有鑽心厚度不足之缺失,惟此係



為原告施工缺失,非測量不實,業如前述,而被告對於相 關測量費應由被告負擔乙節,並不爭執,則本件並未有測 量不實之情形,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大漢橋工程進行 收方之測量費用473,863元,尚非無據。至被告另抗辯因 原告自身施作工程瑕疵而產生之「不錯誤測量費用」,非 屬被告應負擔之範圍等語,惟被本件並未有測量不實之情 形,業如前述,則系爭大漢橋工程縱使被告自行測量或另 行委託他人進行測量,所得之測量結果應與原告進行測量 之結果相同,意即原告之施工缺失與測量結果之間並未有 因果關係,尚不能因原告施工缺失而免除被告給付測量費 用之責任。況觀諸被告所提出記載遭業主扣罰之估驗請款 簿之內容,系爭大漢橋工程之扣罰記載係為:「大漢橋( 往新莊)機車道0K+350(A2)鑽心厚度不足,以該點抽驗 代表數量按合約單價每偏低1%扣2%,扣罰金額為1000(M2 )*0.05(M)*4607.94(元/M3)*(5-4)/5*2=92159元 」(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可知系爭大漢橋工程鑽心厚 度不足之缺失,僅於大漢橋(往新莊)機車道0K+350(A2 )部分,並非全部工程均有鑽心厚度不足之缺失,且業主 係以該抽驗代表數量「1000(M2)*0.05(M)」,乘上業 主與被告之合約單價「4607.94(元/M3)」,依每偏低1% 扣罰2%之比例計算罰款,即實際鑽心厚度為4公分,合約 要求鑽心厚度為5公分,扣罰比例即為「(5-4)/5*2」, 依此計算,得扣罰金額即為92,159元。則依兩造之工程合 約書,系爭大漢橋工程之合約數量為36000M2,合約總價 為9,900,000元,上開被告遭業主扣罰之不合格數量僅為 1000M2,金額92,159元,該數量僅占兩造合約數量2.8%( 1000÷36000×100%)與金額0.93%(92,159÷9,900,000 ×100%),比例甚少,是縱原告確有被告所指之前述缺失 ,惟被告亦不得遽而拒絕給付測量費用,故被告上開所辯 尚非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大漢橋工程之測量 費用473,863元等語,即非無據,應予准許。六、原告請求系爭新樹路工程之測量費用78,000元,有無理由?(一)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所發布之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第1點規定「為整合劃一全國公共工 程施工規範,提升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第2點規 定「凡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辦理新興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 築工程(以下簡稱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之機關、法 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均適用本要點」,第3點 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應應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含完整版、精簡版綱要規範及有關標準化與資訊化措施 ,以下簡稱施工規範)」,而工程會係為整合劃一全國公 共工程施工規範,特訂定施工綱要規範,以供公共工程主 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之用 ,即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所應遵循之規範,是系 爭三項工程為道路瀝青混凝土銑刨加鋪,業主為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可知系爭三項工程即為公共工程,工程會所發 布之施工綱要規範應可適用於本件之判斷,合先敘明。(二)查工程會所發布之施工綱要規範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 土鋪面第3.4節檢驗係規定「3.4.7平整度:(1)… (3)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時,一般公路面層之國 際糙度指標(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IRI)應 小於3.5或另行規定m/Km;高速公路面層之IRI值應小於1. 75或另行規定m/Km」,可知路面平整度(平坦度)之檢驗 指標為國際糙度指標(International Roughness Index ,IRI),係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而查,本件 原告主張委託訴外人鼎立公司於系爭新樹路工程高程測量 ,並支出測量費用78,000元等語,業據提出鼎立公司所出 具之請款單與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被告就 原告確有支出上述測量費用78,000元乙節並不爭執,惟另 抗辯因原告「測量不實」或「施作不實(工程瑕疵)」以 致未能通過業主之驗收,並提出記載遭業主扣罰之估驗請 款簿(見本院卷第55頁背面),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 年9月20日北工養一字第0000000000號要求被告全段重新 刨除加封之函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57頁)。(三)則查,原告所提出鼎立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內容為「新 樹路0K +100~1K+200高程測量(含縱橫斷面圖製作)」, 而原告所提出業主扣罰之估驗請款簿,系爭新樹路工程之 扣罰記載係為「新樹路0K+400(局督導),厚度不足」( 見本院卷第55頁背面),則因被告並未具體指出訴外人鼎 立公司所出具之測量報告或相關數據有何錯誤不實之情形 ,堪認縱然系爭新樹路工程有被告所稱鑽心厚度不足之缺 失,應係原告施工時刨除瀝青混凝土之厚度不足,導致回 鋪瀝青混凝土之厚度亦不足,為原告施工缺失,而非測量 不實。又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被告全段重新刨除加 封之函文,係因系爭新樹路工程之IRI檢測平均統計數值 高於4.0 m/km,惟因IRI檢測係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 整度,常以慣性式平坦度儀檢測車行駛於該道路進行檢測 ,為連續性之檢測,而原告委託鼎立公司所進行之工作僅 為高程測量,為採逐點間隔方式量測道路高程,並據此製



作含縱橫斷面圖,顯然並非針對道路平整度所施作之測量 ,堪認系爭新樹路工程之IRI檢測平均統計數值高於4.0m/ km,係因原告施工缺失所導致,而非原告之測量不實。從 而,縱系爭系爭新樹路工程有鑽心厚度不足與IRI檢測未 通過之缺失,係為原告施工缺失,非測量不實,是被告對 於相關測量費應由被告負擔並不爭執,業如前述,則本件 並未有測量不實之情形,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新樹 路工程之測量費用78,000元等語,亦非無據,應予准許。七、原告請求系爭觀海大道工程之測量費用94,200元,有無理由 ?
(一)本件原告主張委託訴外人鼎立公司於系爭觀海大道工程, 並支出測量費用94,200元,業據提出鼎立公司所出具之請 款單與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被告被告就原 告確有支出上述測量費用94,200元乙節並不爭執,惟另抗 辯因原告「測量不實」或「施作不實(工程瑕疵)」以致 未能通過業主之驗收等語,並提出記載遭業主扣罰之估驗 請款簿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年9月20日北工養一字第00 00 000000號要求被告全段重新刨除加封之函文等件為憑 (見本院卷第55頁背面、第57頁)。
(二)查原告所提出訴外人鼎立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內容為「 觀海路0K+100~1K+730高程測量(含縱橫斷面圖製作)」 ,而原告所提出業主扣罰之估驗請款簿,系爭新樹路工程 之扣罰記載係為:「觀海大道(No12)0K+596厚度不足」 、「觀海大道(No18)0K+924、厚度不足」「觀海大道 0K+6 73(初驗)、厚度不足」(見本院卷第55頁背面) ,則因被告並未具體指出訴外人鼎立公司所出具之測量報 告或相關數據有何錯誤不實之情形,是縱系爭觀海大道工 程有被告所稱鑽心厚度不足之缺失,應係原告施工時刨除 瀝青混凝土之厚度不足,導致回鋪瀝青混凝土之厚度亦不 足,為原告施工缺失,而非測量不實。
(三)次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被告全段重新刨除加封之函 文,係因系爭觀海大道工程之IRI檢測平均統計數值高於 4.0m/km,惟因IRI檢測係以慣性剖面儀量測道路平整度, 常以慣性式平坦度儀檢測車行駛於該道路進行檢測,為連 續性之檢測,而原告委託訴外人鼎立公司所進行之工作僅 為高程測量,為採逐點間隔方式量測道路高程,並據此製 作含縱橫斷面圖,顯然並非針對道路平整度所施作之測量 ,堪認系爭觀海大道工程之IRI檢測平均統計數值高於4.0 m/km,係因原告施工缺失所導致,而非原告之測量不實。 又查,縱系爭系爭觀海大道工程有鑽心厚度不足與IRI



測未通過之缺失,係為原告施工缺失,非測量不實,業如 前述,是被告對於相關測量費應由被告負擔並不爭執,則 本件並未有測量不實之情形,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 觀海大道工程之測量費用94,200元等語,亦非無據,應予 准許。
八、綜上所述,系爭系爭三項工程縱有被告所稱鑽心厚度不足與 IRI 檢測未通過之缺失,惟係為原告施工缺失,非測量不實 ,此為工程款給付時始應審究者,則兩造既約定相關測量費 應由被告負擔,而原告並已代被告墊付系爭三項工程之測量 費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3項 工程之測量費用共646,063元(計算式:473,863元+78,00 0元+94,200元=646,06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 102 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俱予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十、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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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