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429號
PCDV,102,家親聲,429,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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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29號
抗 告 人 江謹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奕絜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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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