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408號
PCDV,102,婚,408,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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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婚字第408號
原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許富彥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8年1 月12日結婚,育有三名子女, 均已成年。婚後被告從未負擔家計,三名子女均由原告獨自 工作賺錢扶養,嗣於100 年12月間,原告在家中不經意發現 被告與女子謝旼東交往甚篤,期間長達27年之久,被告手機 中更有多封與謝旼東不堪入目之通訊簡訊往來紀錄,令原告 痛不欲生。依被告與謝旼東二人間之手機簡訊觀之,被告在 簡訊中以「親密的愛人」稱呼謝旼東,謝旼東則以「老公」 稱呼被告,且部分簡訊內容更是露骨並帶有性暗示,足見兩 人間之關係極其親密。再觀以兩人出遊之照片,被告均摟著 謝旼東,兩人間之親暱狀態更足見被告與謝旼東間之婚外情 關係。經原告詢問後,被告不但毫無悔意,還一再狡辯,更 表達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及無和諧之希望,並於101 年1 月 5 日起離家出走。被告上揭行為,已嚴重違反夫妻間之誠實 義務並破壞夫妻間之圓滿生活,甚至棄子女於不顧,已構成 婚姻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 定之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於何時、何地、如何與何人有外遇行為 ,其僅片面泛指被告有外遇之事實,未舉證證明之。又訴外 人謝旼東答辯狀所附簡訊譯文,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又謝 旼東簡訊譯文之註解內容,係謝旼東自行故意錯誤曲解簡訊 內容,如「2011.10.29 23:57簡訊A東東到窖了嗎?實係到 家了嗎?(因手機輸入打字誤繕所致)」,然其竟故意曲解 為「被告好色成性常態言詞」,其故意錯誤曲解簡訊內容不 足採信。
(二)被告完全否認有原告所指控外遇之事,退萬步言之,縱有原 告主張事實,依民法1053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 ,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 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查



被告於74年間雖曾與訴外人謝旼東發生性關係,此乃經原告 同意,且原告所提出之照片,為20幾年前照片,其照片亦僅 是被告出遊合照而已,且該事實原告於20年前早已知悉,原 告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並無理由。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因係其於100年6月間繼承其父親遺產價 值高達新台幣(下同)3千萬餘元,然被告自96年間經診斷 發現罹患鼻癌、高血壓、器質性腦微候群鬱性疾病,因上開 化學治療,造成被告牙齒掉落、聽力受損、頭暈致無法工作 及正常飲食,因此原告認被告無利用價值,遂假借被告外遇 之事提起離婚訴訟,完全不顧數十年夫妻之情誼,以及多年 來被告為家庭之付出與努力。原告甚至於101年1月4日將被 告趕出家門,其趁被告外出時,將家中大門門鎖換掉,導致 被告流落在外。原告一再指稱被告自行離家出走,其所述顯 屬不實。
(四)原告辯稱被告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其所述顯係一派胡言。 兩造多年來家庭生活費用均由被告支付,目前原告居住家裡 所用電器用品均是由被告自行花費所購買,家裡電費、水費 、瓦斯費在被趕出家門之前,亦是均由被告所支付,此外, 被告每年為兩造之子女投保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年繳保費達13 萬餘元,又兩造之子許書璋服兵役時,被告經常匯款予伊, 且兩造之子甲○○就讀龍華工專申請就學貸款7、8萬餘元, 亦是由被告支付,兩造子女重要事項均由被告協助處理解決 。
(五)綜上所述,原告謂被告未盡夫妻扶養義務,其所述顯與事實 不符,兩造多年來家庭生活費用均由被告支付,然原告不顧 數十年夫妻情誼,竟於被告罹患重病無謀生能力之際,將被 告趕出家門,臨訟胡扯亂謅。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當庭協議簡化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
(一)兩造所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68年1 月12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 2、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
(二)兩造所爭執之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謝女外遇長達27年,兩造感情破裂已 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被告否認。
四、兩造於68年1月12日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有原 告提出之戶籍謄本2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又主張其於 100年12月間不經意發現被告與女子謝旼東交往甚篤,時間 長達27年之久,被告手機中更有多封與謝旼東不堪入目之通 訊簡訊往來紀錄,且被告更於101年1月5日起無故離家,至



今未歸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手機簡訊影本、被告與謝旼東出 遊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否認其情,並辯稱:伊於74年間雖曾 與訴外人謝旼東發生性關係,此乃經原告同意,且原告所提 出之照片,為20餘年前照片,亦僅是被告出遊合照而已,伊 於101年1月4日係遭原告趕出家門,並非自行離家云云。本 院查:
(一)訴外人謝旼東於答辯狀(按原告原對被告訴請離婚,對謝旼 東訴請損害賠償500萬元,因對謝旼東之事件,非屬家事事 件,經本院移轉民事庭審理,謝旼東於本院移轉民事庭審理 前,曾具狀及到場陳述意見)陳稱:「當年(71年)我剛北 上不久,即被自己親三姐不顧手足之情帶至板橋、新莊、西 門町等地推入當時八大行業之色情按摩理容院,從事社會下 層不正當之業。另造被告丙○○性好漁色獻盡殷勤,經常藉 故與我進行交易,…爾後嫖客與娼妓間互動關係漸地熟識, 被告以欺騙手段告訴我其婚姻無效,處心積慮希望與我在交 易模式下更進一步交往。由於我少不經事,期間斷斷續續在 金錢交易誘因下,與其時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發生」「(78年 底)接獲母親意外車禍即將往生,我立刻電請前男友,希望 協助火速驅車趕往臺中冀望見慈母最後一面,恰前男友重要 公務在身不便即刻答應。不得已六神無主情急下,不加思索 求助當時無一技之長在開計程車之許某載送本人奔赴豐原醫 院。事後其常藉此小惠為由,認為我欠其莫大人情恩賜,… 以性維持這段非正常關係導致今日不名譽之通姦罪名」「近 年來我多次明確肯定表示,要其不再糾纏本人,許某卻撂下 狠話,定會報復本人及傷害我與此事無關無端受波及之前男 友,…更卑鄙以手機趁我不備偷拍本人出浴裸照,威脅表示 要散播公開,或轉傳色情簡訊騷擾我,使本人身心飽受威脅 ,精神幾近崩潰」「98年間我發覺被告許某不斷刷取銀行超 過償還能力的詐欺惡行後,即已愈加不願與此好吃懶做、欺 欺騙騙之徒有所牽連的意念。…100年間早已有斷絕與另被 告許某不正當牽扯瓜葛決心,但當中許某仍然不斷糾纏不清 。從101年1月後,我即完全與許某無任何互動…」等語。由 此可見,自71年間起被告與謝旼東即有發生性關係,直至10 1年1月間雙方始無互動。
(二)又謝旼東以藍妮之暱稱與被告相互傳送許多簡訊,摘錄重要 內容如下:
100年5月15日22:16謝旼東傳送予被告:「老公,真沒默契 耶!我手機沒帶身邊,你想找潑辣妹呢?還是乖乖型的呢? 16是未公休,18日才休喔,想我美眉嗎?等你哦」。 100年5月20日22:00謝旼東傳送予被告:「親密的愛人,



昨晚睡的好嗎,有沒有想美妹阿,不要自己玩短槍喔,蛤蜊 好鮮美可口,不聊了開會去」。
100年10月21日14:06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愛人東東吃飯 了嗎?」。
100年10月23日16:24被告傳送予謝旼東:「心愛東東我的 心理需要妳的支持願意嗎東東我愛你老公」。
100年10月26日19:08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我快滿了所以 要等妳」。
100年10月29日20:24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東東妳辛苦了 對不起老公上」。
100年10月31日21:25被告傳送予謝旼東:「心愛的東東老 公在家等你」。
100年11月10日00:29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我的一生最愛 應稱藍妮和東東有妳的支持和鼓勵我會排除萬難不管如和( 何)是良性惡性我會自行結(解)決希望妳以後相(向)以 前稱呼我為老公OK?」
100年11月12日08:37被告傳送予謝旼東:「心愛東東禮拜 二我們去烏來泡湯好嗎請不要讓我失望OK」。 100年11月14日18:36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東東床上的東 西是私密處的清潔洗淨劑」。
100年11月16日17:38被告傳送予謝旼東:「今世54載與妳 相戀半生夠了上帝可以來帶我走吧」。
100年12月04日12:03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東東妳是我這 輩子的最愛【就算要跟笨霞離婚】我也在所不惜!請妳放心 我會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健康才能夠保護妳愛妳到老丙○○ 的誓言」。
100年12月04日15:25謝旼東傳送予被告:「既然事情已講 開,你我的關係已升華為純朋友沒有雜念,你們夫妻的事要 如何演變,與我謝旼東無關,我現在只需要平靜的生活,不 要有雜七雜八的人來煩我,過去的一段情,慢(漫)長27年 的歲月跟青春,就算是前輩子欠你的債,這輩子還你的也夠 了,想想我還真傻,犧牲一輩子的年華,到老來才覺悟,現 在只求平靜的過我自己想過的日子,自由自在,不想有你的 介入,你不明白嗎?心意已決」。
100年12月08日11:55謝旼東傳送予被告:「要珍惜自己的 生命,傻霞雖然大條筋,腦筋比較直,雖然白天不見你人, 可是晚上你還是都有回家啊,我也已近50了,想走自己的路 ,過自己的生活,時間會慢慢沖淡我倆之間的孽緣,27年的 青春歲月到終究還是一無所有,年青(輕)時的胡(糊)塗 ,年老時才來感慨,好好珍惜自己吧?我倆還是朋友」。



以上有原告所提之簡訊附卷可證。
(三)綜上事證,被告對謝旼東以「老公」自稱,稱呼謝旼東為「 愛人東東」「心愛東東」;謝旼東則稱呼被告為「老公」「 親密的愛人」,其中部分簡訊內容充滿性暗示,顯見被告與 謝旼東之間確有曖昧關係;被告於簡訊中表示與謝旼東「相 戀半生」、謝旼東是其這輩子的最愛、並誓言好好照顧自己 的身體健康以便保護、愛護謝旼東到老;謝旼東亦回覆「過 去的一段情,慢(漫)長27年的歲月跟青春」「27年的青春 歲月到終究還是一無所有」。參以謝旼東於本院審理中陳稱 :其與被告大約在73、74年間發生關係,直到大約10年前, 才未再發生關係(參見本院10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 被告初則供承其與謝旼東交往,大約在74年間發生關係一次 ,其後本院告以謝旼東陳述意旨後,被告改稱其與謝旼東發 生關係期間約有1、2年。由此可見,被告與謝旼東交往長達 27年之久,且長期有發生性關係,依簡訊內容觀之,至100 年5月間,兩人之關係仍相當密合。至於謝旼東辯稱其與被 告發生關係為金錢交易,大約10年前即未再發生關係;被告 其後否認與謝旼東發生關係云云。核與被告先前之自認及前 揭簡訊內容不符,應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尚難採信。被告 否認簡訊形式之真正,惟查,原告所提之簡訊出自被告之手 機,與謝旼東於其答辯狀中所附被告傳送謝旼東之簡訊內容 ,有許多通傳送時間及內容均相符,由此可證,該簡訊應係 被告與謝旼東互相傳送之簡訊堪可認定,被告否認其形式上 之真正,尚非可採。被告另辯稱其與謝旼東交往,大約在74 年間發生關係一次,當時原告也在場,經原告同意,其等三 人同時發生關係云云。謝旼東亦附和其詞,陳稱在原告長女 唸幼稚園時,渠三人有一起發生關係。惟被告與謝旼東所辯 之事實,為一般社會通念上善良風俗所難以接受之行為,既 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又未能舉證以實,自無可採。況縱認 原告同意被告與謝旼東該次之性關係,亦不能以此推論原告 同意或宥恕其等日後繼續苟合。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與謝旼 東外遇長達27年,應堪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其事,洵無足取 。
(四)證人即兩造之子甲○○到庭證稱:爸爸和媽媽沒有住在一起 ,大約從101年1月,爸爸自己拿東西搬出去,沒有通知任何 人,去哪也都沒有講。我不知道爸爸為何要搬出去。101年1 月4日媽媽拿手機簡訊及照片給我看,才知道爸爸有外遇, 爸爸一直說那是好朋友。平常爸爸媽媽感情很冷淡,已經很 多年了,在爸爸離家之前大約有5年沒有同房了。我媽媽發 現手機簡訊時,她當時的情緒是很想自殺,每天都到我房間



哭,說她怎麼會遇到這種事情,我對他這麼好等語(參見本 院102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兩造子女丁○○到 庭證稱:爸爸現在沒有和媽媽住一起,約在100年12月或101 年1月爸爸外遇被媽媽發現,自動離家,不是被趕的。爸爸 有外遇,約100年12月中看簡訊知道的,是媽媽發現爸爸的 簡訊。媽媽看到外遇簡訊有問爸爸,但爸爸不承認,媽媽情 緒很激動。在發現簡訊之前1、2 年他們就分房睡,爸爸睡 客廳,媽媽睡房間等語(參見本院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 筆錄);證人即兩造子女乙○○到庭證稱:當時我不知道爸 爸搬出去的原因,後來聽媽媽說爸爸有外遇才知道,我聽媽 媽說爸爸是自己出去,在爸爸還沒搬出去前,爸爸睡客廳, 媽媽睡房間。媽媽看到爸爸外遇的簡訊很生氣,質問爸爸等 語(參見本院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 其發現被告與謝旼東之婚外情關係後,經原告詢問,被告不 但毫無悔意,更表達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及無和諧之希望, 並於101年1月5日起離家出走,應屬可採。被告辯稱原告於 101年1月4日將其趕出家門,導致被告流落在外云云,未能 舉證以實,尚難憑信。
(五)未查,謝旼東婉拒與被告繼續交往後,被告於100年10月間 起仍表示很深入的狂愛,不斷以了結自己生命或恐嚇威脅之 方式糾纏不清:
100年10月14日14:09被告傳送予謝旼東:「親愛的東東來 世在(再)見」。
100年10月15日14:42被告傳送予謝旼東:「親愛的東東對 不起昨天的信息使您害怕」。
100年11月03日20:13被告傳送予謝旼東:「今天下午心情 很瘋亂很想從橋上一要(躍)而下結束一生癌症陰霾慌亂整 個腦袋!回首過去的27年來妳對於我的愛不懂的珍惜只能來 世再報」。
100年11月07日17:40被告傳送予謝旼東:「藍妮妳手機不 開我會作出讓妳後悔莫及的事情」。
100年11月07日18:31被告傳送予謝旼東:「8點跳」。 100年11月07日20:00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最後5分鐘再見 」。
100年12月07日20:32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我現在中正紀 念館預定10點回13樓活著很悲哀怨恨只好選擇燒炭自盡拜拜 囉」。
100年12月21日11:28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我現在門口等 請求妳快開門只有我一人,如果不開門妳會沒工作」。 100年12月21日11:56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打電話給我好



嗎或是接到話不然後悔莫及」。
100年12月28日00:22被告傳送予謝旼東:「東東對不起21 日那天是我在失心瘋狀況下說出的話請求妳原諒我其實我這 一生命是妳救的我花(發)誓絕對不會傷害妳一分一毫的」 。
100年12月29日23:29被告傳送予謝旼東:「很深入的狂愛 」。
100年12月29日23:30被告傳送予謝旼東:「很深入的狂愛 」。
101年01月18日02:10被告傳送予謝旼東:「現在的我已身 心俱疲也無法保證妳的工作順利因為這一切都是妳對不起我 所造成的請不要怪我們」。
以上有謝旼東所提之簡訊附卷可證。
五、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 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 三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 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 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竟違反婚姻忠誠之義務,與訴外人謝 旼東發生婚外情,期間長達27年之久,並以「笨霞」嘲笑原 告,揚言與「笨霞」離婚亦在所不惜;於謝旼東有意結束兩 人不正常關係時,被告仍表示很深入的狂愛謝女,不斷以了 結自己生命或恐嚇威脅之方式糾纏不清,置髮妻於何地,實 令原告難堪至極;於原告發現其與謝女苟合之情後,復毫無 悔意,於101年1月4日逕自離家。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 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 姻之重大事由,衡以該事由之發生應歸責被告,是揆諸上揭 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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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