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457號
PCDV,102,司促,52457,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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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457號
債 權 人 偉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債 務 人 首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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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