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344號
PCDV,102,司促,52344,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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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4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張啟賢
債 務 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清算人  連清新
債 務 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壹
  拾叁元及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銀行
  借款共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5,000,000元整,目前餘額共新臺
  幣3,267,026 元整,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
  ,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
  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30日遭台灣票據
  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信用嚴重貶落,後又於102 年10月11
  日未依約繳息,聲請人依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第7 條
  第1 項第2 款,其一切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連清
  新、陳志成等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6%  │
│  │163351│志成、鑫勝│月11日起  │      │       │
│  │3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6%  │
│  │163351│志成、鑫勝│月11日起  │      │       │
│  │3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351│志成、鑫勝│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68│
│  │   │     │      │      │6%      │
├──┼───┼─────┼──────┼──────┼───────┤
│ 002│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351│志成、鑫勝│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68│
│  │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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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