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林金燕
林秀榿
胡裕翔
楊明記
岡友峯
周厚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趙慕翔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 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林公司)民國105年9 月1日董事會決議刪除股東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世鑫國際投資公司)提名人選,惟農林公司以105年9 月2日農董字第105034號函新世鑫國際投資公司,不列入董 事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僅記載不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及 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與完全未敘明理由無異,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7項規 定,原告等為農林公司前開違法行為時之董事,乃依公司法 第192條之1第8項規定,以105年12月7日經商字第105021356 30號函(下稱原處分),各處原告等罰鍰新臺幣(下同)1 萬元。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60 177573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三、經查,原告主張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係 董事會議事單位之職責,非原告等執行董事職務範圍,原告 等並非行為義務人,被告未善盡原告等主觀上有何故意或過
失要件之舉證責任,此外對於農林公司前董事詹連凱、吳彥 峰違反公司法第192之1條第7項規定之行為反未予裁罰,原 處分除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裁量濫用並有違行政自我拘束原 則等違法不當情事。為此,提起行政爭訟,並聲明求為訴願 決定及原處均撤銷等語。是本件原告等係不服被告對其所為 1萬元之罰鍰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 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依同條第1項規定,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由被告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至其管 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