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振義
具 保 人 劉海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海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海雲因被告徐振義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劉海雲因被告徐振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經檢察 官偵查起訴,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45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 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 住所傳喚、囑託拘提,皆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劉海雲經通 知仍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1 份、送達證書影 本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29日新北檢玉 鞠102 執8275字第34908 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11月14日士檢朝執戊102 執助1166字第36982 號函附拘 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 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綜上,被告既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