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祥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祥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祥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