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8號
PCDM,103,聲,328,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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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金保
具 保 人 王金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金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金玉因被告謝金保犯過失傷害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更名前)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刑保字第00000000 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更名前)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1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 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1840號 判處拘役70日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更名前)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 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囑託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 ,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囑託拘提相關資料等 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 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 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而被告 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綜 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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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