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4號
PCDM,103,聲,294,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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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民華
被   告 陳民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繳納保證金,聲
請人聲請沒入該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民華因被告陳民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 新臺幣1 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13592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 表各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 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1 份、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影本各2 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 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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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