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3號
PCDM,103,聲,173,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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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銘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銘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銘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有期徒 刑8 月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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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