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5號
PCDM,103,聲,115,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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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榮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榮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送監 執行。嗣於103 年1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易字第3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5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 4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 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4 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所犯上開5 案,復經本院 以100 年度聲字第3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 (下稱前案)。又其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 簡字第7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83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案,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 字第3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與前案接 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本件受刑人於100 年1 月5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 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 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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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