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3年度,2號
PCDM,103,智簡附民,2,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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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凱斯斯頓有限公司(CATH KIDSTON LIMITED)
代 表 人 Kenneth Wilson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代 表 人 T.G.J.BEHEAN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暨送達代收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子為
共同訴訟
複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黃君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智簡字第126 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引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之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故為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 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 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 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 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 ,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方 始合法(參照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 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
二、查本件被告黃君豪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訴訟案件部分,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 案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3394號、102 年度偵字第28346 號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智簡字第126 號判處被告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在卷,惟原告等於103 年1 月2 日(即上揭刑事案件判決



後)始具狀對本件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 章可稽,是依上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至原告如欲對 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88 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琇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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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