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洪義原
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 告 詹益湧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9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 告 詹益湧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 告 詹益湧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洪義原與被告詹益湧已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在新北市
新莊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在卷如附件。
二、原告洪義原願寬恕被告詹益湧,請求法官從輕量刑被告詹益
湧所犯強制罪,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告 詹益湧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