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9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9,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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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洪義原
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 告  詹益湧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9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 告  詹益湧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 告  詹益湧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洪義原與被告詹益湧已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在新北市
  新莊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在卷如附件。
二、原告洪義原願寬恕被告詹益湧,請求法官從輕量刑被告詹益
  湧所犯強制罪,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告 詹益湧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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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