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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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0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3 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陳志勝郭晉義冼毅勤,經調解誤會冰釋,兩
  造於協商室㈡當庭道歉,並已執行完畢,原告即被告陳志勝
  、郭晉義冼毅勤相互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刑
  事告訴,並同意拋棄對造民事請求。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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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