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0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3 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陳志勝、郭晉義、冼毅勤,經調解誤會冰釋,兩
造於協商室㈡當庭道歉,並已執行完畢,原告即被告陳志勝
、郭晉義、冼毅勤相互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刑
事告訴,並同意拋棄對造民事請求。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陳志勝
原告即被告 郭晉義
原告即被告 冼毅勤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