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8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2時46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金),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若雯帳戶
內。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12 號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