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37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37,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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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8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2時46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金),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若雯帳戶
  內。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12 號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若雯
              被 告  李振豪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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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