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劉李鉗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陳怡仲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671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