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榮隆
古夢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偵字第14011 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20744 號、第
23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榮隆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古夢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榮隆、古夢婷俱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詐 欺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 確定故意,由余榮隆於民國102 年3 月17日前某時許,以郵 寄方式,將其申辦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臺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古夢婷則於 102 年3 月15日,在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之摩斯漢堡速食店 內,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00 號(以下簡稱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中國 信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新莊郵局帳戶)等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同時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哲」之 成年男子。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該綽號 「阿哲」之男子取得余榮隆、古夢婷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 時間,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法,對王嗣烜、林明輝、梁 伊鵑、蕭涵憶、張力元、林妙憶、賴昱維、林明宏、方博彥 、郭梨華、林心怡、黃淑惠、林崇鎰等13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古夢婷、余榮隆之前述帳戶內 ,款項旋即遭人提領一空(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款帳戶等項,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嗣王嗣烜等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證據:
㈠被告余榮隆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古夢婷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王嗣烜、林明輝、梁伊鵑、蕭涵憶、張力元、 林妙憶、賴昱維、林明宏、方博彥、郭梨華、林心怡、黃淑 惠、林崇鎰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3 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函、102 年5 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被告余榮 隆之臺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 ㈤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 年4 月11日玉山個(服二)字 第000000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 4 月9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02 年4 月8 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古夢婷 之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新莊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郵局掛失單1 張。
㈥被害人王嗣烜、林明輝、蕭涵憶、張力元、林妙憶、賴昱維 、郭梨華、林心怡、黃淑惠等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共14 張。
㈦被害人梁伊鵑、林明宏、方博彥等人之存摺影本各1份。 ㈧被害人林崇鎰之郵局交易明細。
㈨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數位視野網站DCView二手市場區網 路列印資料各1 份。
㈩被告古夢婷於102 年7 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系爭玉山 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新莊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是伊於102 年3 月15日交予綽號「阿哲」之不詳人士 ,對方表示玩運動彩券需要帳戶,伊沒有想到會作為詐欺集 團之匯款工具云云。被告余榮隆則辯稱:伊是因為要辦貸款 ,才將臺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郵寄予他人,伊也是被 騙,沒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云云。然:
⑴然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 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可申請,且開戶門檻不高,一人 復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 知之事實,又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使 用一事,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具有 強烈屬人性,故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實無收集(包 含購買、承租或借用等)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如陌生人 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他人收集銀行帳戶供己使用 ,該他人對於收集帳戶者是否合法使用乙節,即應有所懷 疑。
⑵再按現今詐欺集團為取得他人之帳戶使用,常以應徵工作 、質押借款或辦理貸款為由,誘使民眾交付金融機構之存 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
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案件在 社會上層出不窮,亦早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廣為報 導,被告余榮隆、古夢婷均係具備通常事理能力之成年人 ,對於其等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可能供詐騙集團使用,作為 騙取他人財物之工具一事,實無從諉為不知,此對照被告 古夢婷於警詢及102 年6 月25日檢察官初次訊問時,乃極 力掩飾交付帳戶予他人之實情,並一再辯稱前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均係遺失云云,即甚明瞭;另被告余榮隆既因 資力不佳,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向銀行取得貸款,則其郵寄 臺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對方時,亦已能預見對方 將以不法資金匯入,製造其有相當財力假象之方式取得貸 款,而縱使如此,亦不違背被告余榮隆之本意。是以被告 古夢婷、余榮隆主觀上均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堪予 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余榮隆、古夢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古夢婷係同時提供玉 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新莊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以此等單一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 示之王嗣烜等13名被害人詐騙財物,同時觸犯13個幫助詐欺 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幫助 詐欺取財罪1 罪處斷;至於被告余榮隆則僅幫助詐取郭梨華 之財物(附表編號10部分),為單純1 罪。又被告余榮隆、 古夢婷俱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予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為該詐欺集團之詐騙財物犯行 提供助力,並非直接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均為幫 助犯,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就被告古夢婷部分,檢察官雖僅就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附表其餘編號部分與編號10部分均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 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20744 號、第 23793 號),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爰審酌被告余榮隆、古夢婷所為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助長詐 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又被害 人王嗣烜等13人之受騙金額非低,被告2 人復迄未與其等達 成和解,賠償王嗣烜等人所受損失,惟被告2 人係為詐欺集 團成員之詐騙犯行提供助力,其行為之可非難性仍較低於實 際從事詐騙之集團份子,且被告余榮隆提供之帳戶僅有單一 ,幫助詐騙之被害人亦僅1 名,再兼衡其等素行、智識程度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 │備註(偵查案)│ │ │ │ │ │ │入帳戶 │號 │
├──┼───┼─────┼───────────┼────┼───────┼───────┤ │ 1. │王嗣烜│102 年3月1│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9元至│102 年度偵字第│ │ │ │6日下午4時│稱:其在露天拍賣網站網│月16日晚│古夢婷之玉山銀│23793 號移送併│ │ │ │許 │路購物取貨時填單錯誤,│上8 時33│行帳戶 │辦 │ │ │ │ │必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更改│分 │ │ │
│ │ │ │設定云云,致王嗣烜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櫃│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2. │林明輝│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2元至│同上 │ │ │ │16日某時 │稱:其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月16日晚│古夢婷之玉山銀│ │ │ │ │ │設定錯誤,必須前往自動│上8 時48│行帳戶 │ │ │ │ │ │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致│分 │ │ │
│ │ │ │林明輝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3. │梁伊鵑│於102年3月│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見詐│102 年3 │匯款5,500元至 │同上(併辦意旨│
│ │ │間 │欺集團成員所刊登販售韓│月16日晚│古夢婷之玉山銀│書之附表誤載為│ │ │ │ │國歌手演唱會門票之不實│上8 時25│行帳戶 │匯入中國信託帳│ │ │ │ │訊息,因此陷於錯誤,於│分 │ │戶,應予更正)│ │ │ │ │102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 │ │ │ │ │ │ │20分許下標購買門票後,│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 │ │ │
│ │ │ │帳匯款。 │ │ │ │
├──┼───┼─────┼───────────┼────┼───────┼───────┤ │ 4. │蕭涵憶│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3,985元至│同上 │ │ │ │16日晚上7 │稱:其向玫瑰唱片購物取│月16日晚│古夢婷之中國信│ │ │ │ │時01分許 │貨時填單錯誤,必須前往│上7 時42│託帳戶 │ │ │ │ │ │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分 │ │ │
│ │ │ │,致蕭涵憶陷於錯誤,而│ ├───────┼───────┤ │ │ │ │接續依指示操作自櫃員機│ │匯款7,234元至 │同上 │ │ │ │ │匯款。 │ │古夢婷之中國信│ │
│ │ │ │ │ │託帳戶 │ │
├──┼───┼─────┼───────────┼────┼───────┼───────┤ │ 5. │張力元│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9元至│同上 │ │ │ │16日晚上6 │稱:其在PCHOME網路購物│月16日晚│古夢婷之中國信│ │ │ │ │時30分許 │時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必│上7 時43│託帳戶 │ │ │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分 │ │ │
│ │ │ │定云云,致張力元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6. │林妙憶│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7元至│同上 │ │ │ │16日晚上6 │稱:其在PCHOME網路購物│月16日晚│古夢婷之中國信│ │ │ │ │時24分許 │時,因內部人員疏失,造│上7 時49│託帳戶 │ │ │ │ │ │成多次下單,必須前往自│分 │ │ │
│ │ │ │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 │ │ │
│ │ │ │致林妙憶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7. │賴昱維│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9元至│同上 │ │ │ │16日晚上8 │稱:其在PCHOME網路購物│月16日晚│古夢婷之玉山銀│ │ │ │ │時15分許及│時轉帳金額有誤,必須前│上8 時15│行帳戶 │ │ │ │ │同日晚上8 │往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分 │ │ │ │ │ │時52分許 │云,致賴昱維陷於錯誤,├────┼───────┼───────┤ │ │ │ │而依指示接續操作自動櫃│102 年3 │匯款12,008元至│同上 │
│ │ │ │員機匯款。 │月16日晚│古夢婷之中國信│ │ │ │ │ │ │上8 時52│託帳戶 │ │
│ │ │ │ │分 │ │ │
├──┼───┼─────┼───────────┼────┼───────┼───────┤ │ 8. │林明宏│於102年3月│在數位視野網站DCView二│102 年3 │匯款17,100元至│同上 │ │ │ │間 │手市場區上,見詐欺集團│月16日晚│古夢婷之中國信│ │ │ │ │ │成員所刊登販售相機之不│上8 時15│託帳戶 │ │ │ │ │ │實訊息,因此陷於錯誤,│分 │ │ │
│ │ │ │於102 年3 月15日下午5 │ │ │ │ │ │ │ │時21分許留言購買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9. │方博彥│102 年3月1│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7,745元至 │同上 │ │ │ │6日晚上7時│稱:其網路購物取貨時填│月16日晚│古夢婷之新莊郵│ │ │ │ │55分 │單錯誤,因超商店員刷錯│上8 時20│局帳戶 │ │ │ │ │ │條碼誤為12筆訂單,必須│分許 │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 │ │ │ │ │云云,致方博彥陷於錯誤│102 年3 │匯款11,167元至│ │ │ │ │ │,而依指示接續操作自動│月16日晚│古夢婷之新莊郵│ │ │ │ │ │櫃員機匯款。 │上8 時30│局帳戶 │ │ │ │ │ │ │分許 │ │ │
├──┼───┼─────┼───────────┼────┼───────┼───────┤ │ 10.│郭梨華│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8,987元至 │102 年度偵字第│ │ │ │16日晚上9 │稱:其在PCHOME網路購物│月16日晚│古夢婷之新莊郵│14011 號聲請以│ │ │ │時24分許 │時,因內部人員疏失,造│上10時35│局帳戶 │簡易判決處刑,│ │ │ │ │成多次下單,必須前往自│分 │ │並以102 年度偵│ │ │ │ │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字第23793 號移│ │ │ │ │致郭梨華陷於錯誤,而依│102 年3 │匯款29,999元至│送併辦 │ │ │ │ │指示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月17日凌│余榮隆之臺新銀│ │ │ │ │ │匯款。 │晨0 時50│行帳戶 │ │
│ │ │ │ │分 │ │ │
│ │ │ │ ├────┼───────┤ │
│ │ │ │ │102 年3 │現金無摺存款存│ │
│ │ │ │ │月17日凌│入3萬元至余榮 │ │
│ │ │ │ │晨1 時12│隆之臺新銀行帳│ │
│ │ │ │ │分 │戶 │ │
│ │ │ │ ├────┼───────┤ │
│ │ │ │ │102 年3 │現金無摺存款存│ │
│ │ │ │ │月17日凌│入3萬元至余榮 │ │
│ │ │ │ │晨1 時16│隆之臺新銀行帳│ │
│ │ │ │ │分 │戶 │ │
├──┼───┼─────┼───────────┼────┼───────┼───────┤ │ 11.│林心怡│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7元至│102 年度偵字第│ │ │ │16日晚上9 │稱:其在PCHOME網路購物│月16日晚│古夢婷之新莊郵│23793 號移送併│ │ │ │時20分許 │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必須│上10時23│局帳戶 │辦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分 │ │ │
│ │ │ │云云,致林心怡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款。 │ │ │ │
├──┼───┼─────┼───────────┼────┼───────┼───────┤ │ 12.│黃淑惠│於102年3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102 年3 │匯款29,989元至│同上 │ │ │ │16日晚上6 │稱:其在PCHOME網路購物│月16日晚│古夢婷之新莊郵│ │ │ │ │時許 │時,因內部人員疏失,造│上8 時45│局帳戶 │ │ │ │ │ │成多次扣款,必須前往自│分 │ │ │
│ │ │ │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 │ │ │
│ │ │ │致黃淑惠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13.│林崇鎰│於102 年3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於102 年│匯款11,989元至│102 年度偵字第│ │ │ │月16日晚上│稱:其網路購物轉帳有誤│3 月16日│古夢婷之新莊郵│20744 號移送併│ │ │ │8 時許 │,必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更│晚上9時 │局帳戶 │辦 │ │ │ │ │改設定云云,致林崇鎰陷│18分許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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