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原 告 張金柳
被 告 周廷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廷章所涉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239號之刑事過 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