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扺押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1號
CHDV,103,訴,61,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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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被   告 楊勝凱
      陳水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此 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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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