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翔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被 告 企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此 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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