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阮清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1
被 告 粘錫文
被 告 粘麗貞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①贅列粘人懿、粘藝馨、粘家甄為原告②漏為通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13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