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劉益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忠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9,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11份,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
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