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號
CHDV,103,補,18,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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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陳在珍
上列原告具狀提起聲請債權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以計算裁
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
  本(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被告陳永煌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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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