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章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章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32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章啟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期間,執行之職務有:(一)依職權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並將資料登報事宜。(二)搜索被繼承人遺產 事宜。(三)接管遺產及編制遺產清冊。(四)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經清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3,070,328元,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30, 703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土地謄本 (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日以102年度 司繼字第13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謝章啟之遺產管理人,業據 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 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 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 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 理人期間,已為依職權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並將資料登報事宜、搜索被繼承人遺產事宜、接管遺產及編 制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等職務,並提出報社收
據、本院繳款收據(以上均影本),經核無訛。本院審酌上 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尚屬單純,無應進 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 價值及數量,認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之遺產管理報酬以150, 000元應為適當。執此,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50,000元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